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吉林市民生银行信贷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街**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去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11日重新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有诈骗罪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撤回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伙同民生银行信贷员刘某某,在船营区以倒贷名义骗取民生银行客户赵某某385万元、民生银行客户张某某124万元,共计509万元。上述被骗钱款被犯罪嫌疑人单某某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起诉至法院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本院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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