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坊镇**村**组**号,租住北塔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张某某(已死亡)以在北塔区**中旁边的土地出售为由,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冒充刘某甲签订了由邓某某制作的土地转让协议,拖延张某某欠张某甲等的钱,导致张某某死后,张某某拖欠张某甲等人的54.33万元至今无法偿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刘某某有共同诈骗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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