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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7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听证员、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害单位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之妻赵某某受徐某某雇佣,在蒙阴县**镇**村**兔业清理场地时,被钢丝弹伤左眼,先后到蒙阴县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赵某某受伤住院费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赵某某隐瞒真实受伤原因,谎称赵某某在自家果园干活时被钢丝弹伤,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6857.28元。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赵某某主动将骗取的保险基金全部退回蒙阴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主动退赃、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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