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偿还因父亲病重等原因拖欠的债务,向被害人史某某谎称能够帮助其购买洁具;2019年8月27日史某某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院**栋**门**号的家中向刘某某转账货款人民币13568元,刘某某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生活自用,后变更联系方式并逃匿。
2020年9月1日,刘某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11日,刘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史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刘某某因父亲突患重病、无力偿还债务而萌生犯意,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取得谅解,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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