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0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7*******,本科文化,唐河县中医院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号,现住唐河县雅典阳光小区**号楼*单元三楼。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11时20分许,唐河县郭滩镇柴湾村村民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郭滩镇李庄村路段时,与许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致李某受伤,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该起交通事故。在许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5000元后,李某的父亲李怀中、叔叔李某某在李某的主治医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帮助下,虚构李某系雪天路滑自己骑电动车摔伤住院的事实,向唐河县中医院递交虚假材料,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24303.9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7日、7月21日,李某先后两次退缴赃款共计24000元至唐河县及南阳市纪委(其中,刘某某垫付7000元)。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协助同案人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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