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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园**号楼**门**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 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4月19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2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9 月至2017 年12 月间,天津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为结算货款,抵扣税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部**张某某的同意,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已逮捕)从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天津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265046.6 元,税额合计474487.8 元。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2018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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