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26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经营的**公司与**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接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2604元,税额:84651.86元。后在税务机关予以抵扣税款,公安机关立案前,**公司补交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税收完税证明、集群战役线索材料、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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