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学文化,系淮南市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村**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淮南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多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淮南市**木业制品加工厂实际控制人方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价税合计1118480元,税款共计162514.18元,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税款。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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