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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2********,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里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3号楼15层1806室,通过某某(另案处理)让北京云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宜君达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甲所经营的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030600元,税额人民币142151.74元。案发前均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刘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案发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涉案物品已退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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