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2********,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里。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3号楼15层1806室,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让北京云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宜君达科技有限公司为刘某甲所经营的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030600元,税额人民币142151.74元。案发前均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刘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案发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涉案物品已退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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