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7********,汉族,大专文化,许昌**发品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8年12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晓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指定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1年间,许昌**发品有限公司和张家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许昌**发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官某某、财务负责人刘某某经李某某(已死亡)介绍,许昌**发品有限公司接受张家口**毛发制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价税合计825.552568万元,税额119.952074万元,税款已全部作为当期留抵数额。2019年11月26日,许昌**发品有限公司将119.952074万元税款全部补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许昌**发品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李某某现已死亡,李某某与张家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关系不清,许昌**发品有限公司拨付给张家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去向不明,且案发期间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许昌**发品有限公司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不明,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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