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坞。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龚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龚某某(另案处理)向浙江磐安**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了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2017年10月,龚某某为了结算工程款,其通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介绍,与宁波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情况下,以支付2.1%开票费的方式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金额3009943.17元,所开发票已全部被浙江磐安**置业有限公司以列支成本的形式入账。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浙江磐安**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77.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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