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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86********,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经营******有限公司期间,在其公司与金华市******公司、金华市******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诸暨市*****有限公司、义乌市******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述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张,价税合计170万元,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未申报认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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