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2********,汉族,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店实际控制人,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路**号**排**室。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包某某、刘某某、石某甲、张某某、石某乙等人,采用虚假借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到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包某某的资产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转移,逃避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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