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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由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7日晚10许,周某某(另案处理)因他人债务纠纷与罗某某(另案处理)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在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对面的滨江路上斗殴,随后周某某邀约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并安排李某乙准备了砍刀、木棒等工具,随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甲、王某某搭乘李某乙驶的面包车至苍溪县原梨都宾馆处,接上周某某后行至苍溪县滨江路第二人民医院楼下,下车前周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等人拿上李某乙准备的砍刀、木棒等工具。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乙各持一把砍刀、周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尼泊尔砍刀、李某甲持一棒球棍下车,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步行至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对面的T型滨江路,三人持砍刀、木棒与罗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斗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乙下车后因认识对方人员且见对方人数众多未参与斗殴便离开现场,周某某、王某某在斗殴中受伤并于当晚至医院治疗。2018年4月2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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