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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5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许,李某甲和李某丙、被害人李某乙在公某某**镇**园区**工地B1区施工,李某甲在B2工区拿了两根钢管被发现。沈某甲(B2工区包工头)得知此事后到B1 区与李某甲、李某丙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安全员劝开。沈某甲打电话叫甘某某喊人,甘某某邀约沈某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沈某乙告诉了李某丁邀约多名工人,陆续赶到现场。沈某甲指着李某丙说“打死他,出事我负责”。刘某某、李某丁、邓某某、沈某乙上前殴打李某丙,伍某某、彭某某殴打阻拦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伍某某、邓某某、彭某某持有在现场捡拾的钢材。李某丙持角铁将李某丁头部打伤,李某甲持角铁将刘某某头部打伤,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被打伤。经鉴定李某丁为重伤二级,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日,刘某某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身、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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