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二次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晚,杨某某与张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约定斗殴。后杨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斗殴;张某某纠集吴某某、陆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参与斗殴。当晚23时许,双方在嘉兴市秀洲区**镇**小区南面空地持钢管、木棍、甩棍、砍刀等工具进行斗殴。此次斗殴造成宋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其伤势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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