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楼**门**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区**楼**门**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9时许,刘某某以**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有租赁纠纷为由,带领侯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人利用车辆堵门、人站在车辆前方阻挡等方式,将**有限公司运输鲜奶的车辆堵在厂区内无法出厂,导致一辆装有21.14吨鲜牛奶的罐车无法及时运到察北**有限公司销售。7月2日13时许,因运输的鲜奶己超过24小时,察北**有限公司为保证产品质量不接收超期牛奶,**有限公司被迫将该罐装牛奶倒入排水沟。后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共造成**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6738元。直至7月3日17时许,刘某某等人才离开**有限公司。2020年7月6日,**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达成谅解协议,7月13日,又达成谅解补充协议,**有限公司倒掉牛奶造成的损失由**有限公司承担,**有限公司不再追究**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带领张某某、侯某某等人,围堵**有限公司厂区大门,致使该公司一辆运送鲜奶的罐车无法及时到达销售地点,造成罐车中鲜奶超过24小时保质期限被迫倒掉,直接经济损失767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受害方损失已得到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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