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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谋划组织廉江市****村村民越级到广东省政府上访,并意图在上访过程中拉横幅拍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引起公众舆论关注,从而达到给政府施加压力,满足其诉求的目的。刘某甲等人合谋后,先拟出上访倡议书发放到廉江市**正义群、共建家园群上,煽动村民上访,并分工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协助刘某乙负责收取村民的捐款、管理上访资金、安排人员制作横幅。

2017年7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甲等人在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及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廉江市**村村民,包括老人小孩约四十人到达位于广州市东风东路的广东省人民来访接待厅处上访。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在上访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组织一部分村民在该接待厅门前的东风东路人行道上拉起预先准备的横幅,且边拉横幅边喊**,另一部分村民拍摄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引起其他上访人员围观及过往路人关注。驻点接待厅的特勤民警梁某某、廖某某知道情况后带领辅警何某某、谢某某等人上前制止,劝阻上访村民收起横幅及劝村民离开,村民不听劝离仍滞留在该处。后特勤民警将不听从劝阻的刘某巳强制传唤时,刘某巳为了引起其他村民注意,遂大声喊“警察打人”,被告人刘某戊、刘某丁及刘启天、刘荣锦、潘利荣、刘名慧、李良燕等人冲过来抢人并与特勤工作人员发生冲撞,强行将刘某巳抢走,抢人过程中,造成民警梁某某受伤,村民潘某某晕倒在地上的后果。经鉴定,受伤民警梁某某伤情为未达轻微伤。后上访村民在广东省人民来访接待厅门前人行道处一直滞留至18时许才离开,严重扰乱该处场所秩序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根据刘某甲、刘某乙的安排,收取村民捐款,同时根据刘某甲、刘某乙的安排找广告公司制作横幅,并于案发当日开车搭载同村村民上广州上访。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参与上访过程中的起哄、拉横幅及参与冲突等具体的行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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