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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手机通过一款名为“shdwrocket”的“翻墙”软件,登录国外Telegram(中文名称:电报)即时通讯软件,在群成员为210人的“自由国度-暗网中文deepweb”的聊天群内,为寻求刺激,发布将针对北京的多所幼儿园实施爆炸的言论。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悔过书、贵阳市公安局核查指令、聊天记录截图、关于Telegram软件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实验室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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