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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号,龙里县圣锦驾校财务人员。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的一天,龙里县圣锦驾校校长刘某甲(另案处理)到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找到时任龙里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的邓某某(另案处理)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希望二人能够帮助驾校一些文化不高的学员驾驶理论考试作弊通过,邓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陈某某与驾校作好作弊考试对接工作,达成合议后,龙里县圣锦驾校便开始招收VIP学员,每名VIP学员收费12000元,由刘某甲安排刘某某负责收取学员VIP学员费用,理论考试(即科目一、科目四)由学校负责作弊通过。刘某甲安排刘某某将VIP学员名单发给金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将作弊学员名单及身份证交给监考人员卢某(另案处理),由卢某安排学员在原交警队二楼考场19号机作弊,由赵某某(另案处理)在考场窗外通过连接加长鼠标帮助学员答题作弊。2017年5月龙里驾驶人理论考场搬到盛世龙城,仍由金某某将需要作弊通过考试的学员名单和身份证交给卢某,卢某将作弊学员安排到考场的43号、44号作弊机上,由赵某某在考场杂物间的后台帮助答题作弊。直至2018年3月龙里圣锦驾校考试作弊被媒体曝光后驾驶理论考试作弊才被迫停止,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在龙里县圣锦驾校报考驾照的VIP学员,已出证535人。

2. 2016年7、8月的一天,刘某甲单独找到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姚某某(另案处理),约定每帮助一名学员作弊通过驾驶理论(即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给予1200元好处费。姚某某便找到卢某,称每帮助一名学员作弊给予1000元的报酬,卢某答应此事。随后由姚某某负责传递作弊名单和与刘某甲结算费用。卢某负责安排作弊考生在考试作弊机上考试,赵某某负责帮助学员作弊答题,2017年5月驾驶理论考场搬至盛世龙城后,姚某某要求刘某甲每帮一名学员作弊费用增加至1500元,刘某甲同意后,私下作弊行为继续。直至2018年3月龙里县圣锦驾校理论考试作弊被媒体曝光后,私下作弊被迫终止。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姚某某作弊好处费276900元,安排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姚某某作弊好处费7005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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