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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7********,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海丰镇**村**组**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经郑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三星会员、郑某某的下线。该又发展了下线李某某(未到案),李某某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三星会员,刘某某升为四星级别。刘某某建立了“学习交流群”传销微信群,群成员28人,利用该群发布传销课堂信息等。2019年2月25日,刘某某在保利小区为郑某某组织的传销课堂站岗放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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