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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福安市公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间,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章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共谋:郑某甲名下的空壳公司**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运公司)交由陈某甲进行运作,郑某甲控制的实体企业**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澳公司)的办公楼、食堂、饭厅等租借给环运公司使用,从而以环运公司为平台,依托环澳公司的背景对外虚假宣传环运公司造船业务的获利能力及要上市等,进而以股权众筹募集造船资金的名义引诱会员投资环运公司;还以环运公司名义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建立“环运股东期权交易”平台系统,搭建成环运公司传销活动的平台架构。该传销组织在无实际经营业务、不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以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设立静态收益和动态提成收益进行会员返利,鼓动并大肆发展会员进行环运公司股权投资,不断以后续会员的投入资金来支付上级会员的返利,骗取财物。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环运公司工作。其在环运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不产生实际利润进行虚假宣传,仍为该公司负责核对环运会员来公司考察学习往返车费、制作股权证书、登记环运会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款等事宜,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共计领取报酬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6745元及冻结银行卡账户资金303474元,其中50000元予以追缴,余款发还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苹果笔记本电脑、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银色VIVO手机,予以追缴,其余物品发还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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