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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楼**号。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5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6月17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7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8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8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0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我市武清区成立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后以销售食用油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采取“人传人、人推荐人”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在发展新会员的过程中,推荐人均可以从新会员缴纳会费中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成为该公司会员。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司会员,且在静海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为该公司发展下线人员233人,所发展会员已达到三级以上,从中获利114769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张某某下线会员,且在我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为该公司发展下线会员119人,所发展会员已达到三级以上,从中获利7271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刘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具有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故目前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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