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 月9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6年4月23日经他人推荐注册“尚朋高科” 会员并加入该组织。“尚朋高科”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通过网上注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层级由低到高为:会员、专员(1-5)、主管(1-5)、经理(1-5)、总监(1-5)、顾问及总代。“尚朋高科”以成为会员享受利润分红为宣传口号,以发展团队可领取动态资金、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加入该组织后,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通知冯某某、刘某乙(均为会员)去山东枣庄参会,且在微信群转发“尚朋高科”管理制度、宣传产品等。案发时为“顾问”级别。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231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0.00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上缴公安机关部分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刘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部分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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