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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 女, 197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3********,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号。2019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2日、12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1日及2020年1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加入“一某道”并积极从事“一某道”非法活动,期间以在我市**镇医院附近1间出租屋内设立的“一某道”坛点**佛堂为据点,以拜佛保平安、行善积德等为幌子,充当引保师欺骗群众加入“一某道”。

2017年下半年,在**佛堂上级“一某道”组织澳门特别行政区**佛堂授意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古某某、李某甲等人(均另处理)在保留**佛堂的基础上另设立义某某佛堂并各自独立运作,**佛堂和义的佛堂各分得经费人民币81732.5元。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等人将**佛堂搬至其提供的**镇**苑**房,在佛堂安放“老母灯”、“无极老母像”、“尼勒佛图像”等“一某道”使用的物品及书籍供“一某道”道亲参拜和阅读,由刘某甲担任**佛堂副堂主,主要负责佛堂下设的儿童读书会等事务,期间多次到**佛堂等处参加“一某道”非法活动。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古某某等人将**佛堂搬至古某某提供的**镇**青春里**、**房,继续从事“一某道”非法活动。

参加“一某道”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充当引保师,介绍卢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丁、刘某戊、钱某某等多人加入“一某道”。

2019年7月17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内,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老母灯”、“无极老母像”、“尼勒佛图像”等物品和书籍1批。经中山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鉴定,上述缴获的物品和书籍均属“一某道”使用的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并明确表示退出“一某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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