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8********,汉族,大学本科,长春市**大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账户,约定每套营业执照手续4000元,通过李岩(已起诉)卖给了贺立元(已起诉),未获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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