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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窝藏案)_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东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窝藏罪,经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29 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杨某某在逃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周某某、杨某某涉案在逃,还给周某某,杨某某提供过四次钱款,总计14500元,帮助其藏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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