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座**层**号**有限公司内,故意将恶意代码输入到公司服务器内,致使该公司19台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8748.51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5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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