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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3日经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经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延长拘留时间至2020年6月10日,于202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宏康路金水区艺术小学宏康校区对面,将停放在宏康路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内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0元、衣服、银行卡、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已将被害人物品返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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