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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集镇安置点**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进入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超市、**小区**号**购物广场超市,从超市货架上拿下洗发水、香皂、袜子、麻油等生活用品,装入自己上衣口袋后,乘人不备离开商城。

2019年 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其盗窃的物品**火腿肠、**纯芝麻油、**啫喱水、**香皂、**洗发液、袜子、包装茶叶等被盗物品。经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为80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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