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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德惠市城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在德惠市**街**大市场门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拾得被害人张某某社会保障卡,刘某某持该卡于当晚及次日,到德惠市内**大药房、**大药房等多个药店消费,刷得药品、口罩、面粉、豆油等商品,总价值2360.7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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