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德惠市城区**站**,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在德惠市**街**大市场门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拾得被害人张某某社会保障卡,刘某某持该卡于当晚及次日,到德惠市内**大药房、**大药房等多个药店消费,刷得药品、口罩、面粉、豆油等商品,总价值2360.7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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