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手机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街**楼**号,租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7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路过钦州市钦南区**号**,见到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酷卡迪牌电动车没锁,一时贪念将该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66元。案发后,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盗的车辆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案发时刘某某是广西**学院**学院的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其于2020年6月毕业,目前即将升入百色学院就读全日制本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没有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