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饭店内、趁人不备将事主刘某乙的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60元。被盗手机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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