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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文琪,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刘某某在南海区桂城**路**休闲会所的沐浴室储物柜存放衣物时,发现**柜没有上锁,内有被害人王某某放置的一只金色的帝舵74033型号手表(价值人民币8000元)。刘某某遂起贪念,将手表放在右边裤袋里面离开现场。同年8月19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带领民警起回被盗手表发还被害人。同年9月3日,刘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对刘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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