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在会昌县文武坝镇财富广场7栋魅影工作室楼下街道处发现一辆成色较新未上牌的绿源电动车(未锁车头),见无旁人便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藏于文武坝镇塘坝巷其租住房屋的柴火间内。2020年8月31日,公安民警抓获刘某某后,在其租住房屋的柴火间发现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被盗电动车于2020年9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964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谅解协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