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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其儿子去到博罗县****卫生院住院部一楼儿科就诊时,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聂某某遗留在一楼儿科办公室长凳上的一部深蓝色VIVO X27手机(价值人民币2658元)盗走。破案后,缴回赃物手机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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