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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盗窃于2019年3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南白社区原南小幼儿园后门停车场内,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唐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车牌为贵C0****荣威越野车车内的1000元现金、1包大国酒、1包和天下、1包大重酒和11颗木质珠串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某被盗的3包香烟价值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于2021年1月28日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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