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至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5次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武汉博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上盗窃钢筋20余根。经相关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其所盗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394.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博宏建筑工地,趁人不备盗走该工地钢筋数根。后销赃获利人民币30余元。

2.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3次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博宏建筑工地,趁人不备盗走该工地钢筋十余根。后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100余元。

3.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博宏建筑工地,趁人不备盗走该工地钢筋数根。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案后被人当场发现并报警,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筋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记录查询材料、送货单、谅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4.《关于抗震螺纹钢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7.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