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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8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新元金沙城门口秘密窃取停放在路边的黑色小龟电动车一辆,并于12月11日8时许以2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抵押至杭州钱塘新区精修电动车自行车车行。经认定,该被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6元。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违法行为人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杭州钱塘新区金沙湖地铁站A口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该处黑色小龟王电动车一辆,并于12月11日10时许以55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给杭州钱塘新区小吴车行的吴某某。经认定,该被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66元。

2019年12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洪氏农庄门口盗窃被害人成某某停放于该处黑色小龟王电动车一辆,并于12月11日10时许以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给杭州钱塘新区爱狮电动车批发总部的宋某某。经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66元。经认定,上述涉案财物价值1858元。

2020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旅馆**室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退回销赃款550元给吴某某,涉案被盗电动车均已追回,其中二辆电动车已分别发还被害人胡某某、成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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