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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远贵,男,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昆明市晋某区****处****竹园许某某多肉基地,盗窃了多肉基地客厅内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两部苹果8手机,一部苹果X型号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笔记本电脑价值合计人民币5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财物已经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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