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10号雅斯特酒店门前,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未拔钥匙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在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另查明,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2020年9月15日,刘某某赔偿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返还被害人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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