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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蒋某某(在逃)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房,由蒋某某负责盗窃、刘某某负责望风,当蒋某某打开厅门入户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曾某某发现,两人立即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起获土豪金iphone7手机一台、白色手套一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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