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刑不诉〔2023〕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5********,**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阳,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1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步行至中卫市沙坡头区妇幼保健院西侧时,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1辆没有拔掉钥匙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次日,刘某某在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44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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