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窃取该超市价值约人民币25元的鸡蛋1托。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窃取该超市价值约人民币45元的排骨1袋。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窃取该超市价值约人民币36元的龙尾虾1袋。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窃取该超市价值约人民币34元的国产肋排1袋,价值约人民币62元的松子1袋及士力架巧克力1盒、海天酱油1瓶,上述两项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月13日**物美超市获得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赔偿,并达成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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