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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行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318市斤后拉至佛山市高某某**镇**路**废品站,以每斤0.85元卖得赃款人民币270元。现赃物未能追回。

2.2020年4月中旬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311市斤后拉至佛山市高某某**镇**路**废品站,以每斤0.9元卖得赃款人民币280元。现赃物未能追回。

3.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一批,存放在**鱼塘边。

4.2020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存放在**鱼塘边。

5.2020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存放在**鱼塘边。

破案后追回上述第3、4、5次盗窃所得赃物废铁共380公斤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380公斤废铁价值人民币57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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