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行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318市斤后拉至佛山市高某某**镇**路**废品站,以每斤0.85元卖得赃款人民币270元。现赃物未能追回。
2.2020年4月中旬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311市斤后拉至佛山市高某某**镇**路**废品站,以每斤0.9元卖得赃款人民币280元。现赃物未能追回。
3.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一批,存放在**鱼塘边。
4.2020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存放在**鱼塘边。
5.2020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辆一辆无牌蓝色三轮车从佛山市高某某**镇**村**鱼塘去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果园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拆迁违建别墅的废铁,存放在**鱼塘边。
破案后追回上述第3、4、5次盗窃所得赃物废铁共380公斤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380公斤废铁价值人民币57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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