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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是同村人,两人从小相熟。2020年2月17日晚上22时许,刘某某与黄某某在朋友家饮酒,一直饮到2月18日凌晨1时。刘某某、黄某某一同回到**村路口,刚好碰到本村的两个女孩想兑换散钱,黄某某说他家里有散钱,可以与两个女孩兑换。刘某某便开车搭黄某某回到家中,黄某某从家里拿了人民币现金24000元出来,由于两个女孩不需要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双方没有兑换成功,刘某某、黄某某等人便各自回家了。刘某某回到家中后想着自己近期受疫情影响没有出去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并想着黄某某手上有很多现金,醉酒后的黄某某肯定是在家呼呼大睡,此次是很好的盗窃机会,便起了盗窃黄某某钱财的念头。凌晨2时许,刘某某从家中步行到黄某某家正门,刘某某从门缝看到醉酒后的黄某某已经在其家中一楼的沙发上睡觉。刘某某便爬上黄某某家的瓦屋屋顶,将部分瓦搬开,从屋顶钻入黄某某家。刘某某来到黄某某家一楼大厅,他看到一堆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散在茶几上,但熟睡的黄某某将其双手盖住了部分的人民币。刘某某怕惊醒黄某某,于是将黄某某没盖住的那部分人民币现金(共17600元)装入衣袋。案发后,刘某某已退赃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和解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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