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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捡到邢某某的身份证1张,后为了乘车打工或与网友见面,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先后10次盗用邢某某的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乘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邢某某身份证;2.书证:购票信息单、乘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物品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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