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9********,汉族,大学本科学历,赤峰市**公司仓库保管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区**楼**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 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赤峰市**公司副总经理盛某某、王某某从外地调入玉米种子进入该公司加工厂后,由生产加工部负责人盛某某、仓库保管员刘某某等人直接包装成丰田840玉米种子对外销售。此行为系公司董事长谭某某、总经理张某某授意。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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