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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新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8月2日、9月20日先后两次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29日、2020年9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澧县公安局认为,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16日间,刘某某多次将假冒品牌卷烟销售给谢某某、宋某某夫妇;谢某某、宋某某利用经营“湘******”客运车运输的便利将购买的假烟运输至澧县后再分别销售给陈某某(己死亡)、陆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唐某等人,从中获利。刘某某通过谢某某销售假烟1446条,谢某某、宋某某销售假烟1446条,运输假烟2196条,被查获750条。

本院认为,本案经两次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仍然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品牌卷烟的金额和数量,澧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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