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林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2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沈某某向国有钦廉林场申请了位于那丽分场那丽工区和五指峰工区的采伐证,并取得了2张那丽工区的砍伐证,沈某某误以为那丽分场那丽工区和五指峰工区的砍伐证均已取得,于是将上述2工区的林木出卖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约定采伐前给付采伐证后再交付购买款项,刘某某在取得了那丽工区的1张采伐证后给了沈某某18000元,之后组织人员砍伐完并没有发生阻扰的情况。于是继续要求沈某某提供五指峰工区的采伐证砍伐并交付了15000元给沈某某,因疏于注意,刘某某没有发现砍伐的地点与采伐证不符,便组织工人砍伐五指峰工区63、69小班的林木,后被林场工作人员制止。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4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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